?xml:namespace>
院字〔2015〕1号
国防教育学院选修课课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防教育学院选修课为专任教师在素质教育基地或国防教育学院开设的课程,属于通识教育选修课范畴,由国防教育学院统一负责教学任务制定和成绩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的教学管理,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增强专任教师的综合业务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时与学分设置
第三条 选修课根据实际教学内容合理划定学时,学时区间分为16学时、24学时和32学时三个层次,其对应的学分分别为0.5学分、1学分和1.5学分。
第四条 选修课的学时确定后,原则上不能进行更改。如遇教学内容调整或教材更改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改学时的,任课教师需向学院申请,并向学院教授会陈述新增教学内容,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更改学时。选修课的学时更改后,其学分可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门选修课要在开课学期的上一个学期完成网上选课程序。隶属于学院的选修课,每名专任教师在开课学期内的任意一门课程开课班数不得超过2个班;隶属于素质教育基地的选修课,每名专任教师在一学年内的任意一门课程开课班数不得超过6个班。
第六条 每名专任教师所承担的选修课门数不得超过3门,在个别专任教师退休后,新进专任教师未到岗之前,部分选修课无人任课时,其他专任教师可向学院申请该课程的授课任务,经学院审批后可临时新增该专任教师的授课门数。待新进专任教师到岗后,学院再按此规定统一调配专任教师的选修课程。
第七条 专任教师应在每门选修课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完成该门课程的试卷批阅、成绩填报、试卷分析和装订工作,在提交学生成绩前,由学院教务办对专任教师的上述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教师提交的成绩进行确认。
第八条 专任教师在学校课堂授课效果评价中获得通识课奖的,其学年内的学时计算分两种情况进行:其一是按照专任教师所开课程的固有学时进行相加得出总学时;其二是按照专任教师所开课程的固有学时乘上开课班数进行相加得出总学时。具体核算办法由学院视学校的当年业绩津贴分配方案进行选择。
第四章 课程建设管理
第九条 专任教师新开选修课程,需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学院教授会上试讲30分钟,学院教授会将对新开选修课程的教案、讲稿和PPT进行集中审查,试讲和审查通过后方可报素质教育基地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下一个学期开始上课。
第十条 选修课开课学期确定后,原则上不能进行更改。如遇教学任务量失衡或教师个人原因确实需要更改开课学期的,任课教师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教授会陈述缘由和更改后的开课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更改开课学期。
第十一条 开课时间不满一年的选修课,学院将定期安排人员去教室听课,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督促授课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如连续两个学期该课程的选课人数不足一个班或在授课过程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学院将取消该课程的开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此规定由国防教育学院教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此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防教育学院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