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12〕2号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委员会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办公室,教学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层级责任体系,根据学校《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哈尔滨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2010〕107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委员会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委员会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委员会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教育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层级责任体系,根据《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2010〕107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要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为学院改革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治院能力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使党风廉政建设围绕中心工作,融入中心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保障中心工作,做到与学院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学院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奖惩。
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科、教学中心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落实、亲自督办。
学院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对分管单位积极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干部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初坚持组织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传达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
(三)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院务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抓好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定期组织学习、研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制度;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对学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七)坚持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督促和检查;每年年底,组织对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
(八)对学院干部廉洁从政(业)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进行整改监督;
(九)认真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
(二)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三)抓好所分管单位负责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认真纠正所分管单位的不正之风;
(四)坚持加强对所分管单位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年年底,组织对所分管单位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对涉及所分管单位负责人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进行整改监督;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条 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紧紧依靠学院党委的领导,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整体合力;
(二)根据学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协助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分管学院领导与相关单位;
(三)协助党委组织层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四)每年年底协助党委组织各单位对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
(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情况;
(六)协助党委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方案。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学院检查考核和各单位自查相结合,年终检查考核和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组织对各单位负责人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依据检查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内容以在各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主要任务为重点。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可以与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对各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向各单位负责人适时反馈制度,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进行表扬鼓励或谈话诫勉。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凡与党和国家、上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