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奖学金发放细则

时间:2011-01-08作者:文章来源:国防学院浏览:2233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奖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        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军队财务法规,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国防奖学金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办法所称国防奖学金,是指军队为了鼓励和资助国防生完成学业,在签订有培养国防生协议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签约高校)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    

第三条  签约高校依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招生计划招收和选拔的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四条  国防生在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签约高校等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但不得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  国防奖学金按照统一领导、按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标准    

第六条  驻签约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国防奖学金的请领、结算;    

(二)审核编报国防奖学金决算,组织会计核算;    

(三)监督指导驻校选培办国防奖学金管理工作;    

(四)收缴及管理违约、淘汰国防生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驻校选培办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国防奖学金用款计划,发放国防生生活补助费,办理国防生学杂费结算申请手续;    

(二)统计国防生实力,编报国防奖学金决算;    

(三)追缴违约、淘汰国防生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    

(四)建立国防奖学金发放、管理档案材料;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防教育学院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学校财务部门拟定国防奖学金发放报告;    

(二)对国防生能否获得国防奖学金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国防奖学金发放后组织国防生进行签字确认;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国防奖学金标准,从 200891日起 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0元执行。其中,学杂费5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    

  第三章  发放与审查    

第十条  国防奖学金,从招收、选拔国防生当年9月份起发放至毕业当年6月份。    

第十一条  每一学年的国防奖学金都按学期分两次发放,一学年内上学期的国防奖学金于12月份发放,下学期的国防奖学金于4月份发放,每次发放5000元。    

第十二条  根据《国防生协议书》的规定,结合我校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每个学期向国防生发放国防奖学金之前,国防教育学院都要对国防生能否获得国防奖学金进行资格审查。经过审查,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当学期的国防奖学金:    

(一)连续2个学期所学课程在补考后仍有2门及2门以上不及格的;    

(二)每一年的体能训练测试经补测后,总成绩仍然不及格的;    

(三)在一个学期内出操和内务达不到国防教育学院要求的;    

(四)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第十三条  停发奖学金的国防生,待下一次国防奖学金发放之前,经国防教育学院审查符合国防奖学金发放条件的,除正常发放当学期的国防奖学金之外,上一次停发的部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国防奖学金连续2次或2次以上停发的,在每次补发之前都要进行审查,合格后按学期分批补发,每次补发5000元。在国防生毕业之前仍未补发完的,经国防生本人申请,报国防教育学院和海军选培办审批之后视情况予以补发。    

  第四章  退还与追缴    

第十五条  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取消国防生资格的下列违约国防生,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视情况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国防生,收回已享受的国防生奖学金。    

1.毕业考核不合格,或经选培办考核不适合补充部队;    

2.经指定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达不到军官任职要求,经一年以上治疗无效;    

3.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国防生,收回已享受国防奖学金,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1倍的违约金。    

1.因学习原因而降级,已达不到培养目标;    

2.因主观原因休学半年以上;    

3.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4.本科生学习期问结婚或怀孕;    

5.中途转学或改学其他专业;    

6.未经部队批准出国留学或探亲;    

7.未在规定学制时间内获得相应学历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国防生,收回已享受国防奖学金,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2倍的违约金,并由丙方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    

2.参加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党派组织,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3.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    

4.本人要求解除协议;    

5.违反上级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私自报考研究生;    

6.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国防生,收回已享受国防奖学金,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数额3倍的违约金,并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长期无故不参加军政训练或不服从管理;    

2.以主观违约为目的,达不到军政训练要求,有意在最长学制时间不完成学业,或伪装身体疾病;    

3.毕业离校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    

4.毕业后5年内本人申请离开部队,或组织批准: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为逃避违约责任而欺骗组织等恶意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违约、淘汰国防生应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驻校选培办应当于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下达批复的当学期终了前,追缴回相关费用。逾期追缴未果的,驻校选培办应当会同签约高校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第十七条  违约、淘汰国防生退缴的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由驻校选培办挂靠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此细则由国防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