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12〕1号
关于制定《国防教育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学院发展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将学院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国防教育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教职工大会 实施意见 通知
国防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 |
共印10份
国防教育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以《哈尔滨工程大学二级教代会、二级教职工大会工作细则》(校党字〔2010〕7号)及《哈尔滨工程大学院(系)二级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实施意见》(校党字〔2002〕32号)的精神为依据,为把党的“依靠”方针落到实处,从制度上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广大教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力,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学院的发展建设,全面推进和完善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基层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参政议政的基层法定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在校党委和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校工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任务
第五条 定期听取并审议学院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审议学院教学、科研等重大决策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审议学院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讨论通过学院教职工聘任和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七条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学校提出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民主推荐学院领导干部。
第九条 维护和支持学院领导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动员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设,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不需换届。学院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举行,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须应到会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筹备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应成立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会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会议筹备和召开的各项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须由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校工会审批后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临时召开的学院教职工大会可不必提前请示,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会后要向校工会报告。
第四章 人员
第十四条 凡我院教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均有资格出席学院教职工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处理有关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各项事务工作:
(一)负责学院教职工大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二)负责监督检查学院教职工大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三)负责征集和整理提案并监督检查提案的承办、回复和落实;
(四)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意见的最终解释、修改权在学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