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防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海军国防生(以下简称国防生)身心健康,促进国防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军队和学校的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一切管理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国防生经过签约,确认国防生资格后,国防学院予以单独注册,国防生档案由国防学院学工办单独管理。
第四条 当年入学的国防生,凡专业人数达到15人的,都要单独编班管理,15人以下的,几个专业合在一起集中管理;若通过在校选拔使该专业的人数达到了15人,则单独编班管理。
第五条 国防生的学号放到其专业的所在院系集中编排,并在学号后统一标上字母“G”,作为国防生身份的区分;通过在校选拔后加入的国防生,其学号后要加上字母“G”,违约退出的国防生,其学号后的字母“G”要去掉。
第六条 国防生的日常教学活动按照其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军事理论课的教学由国防学院负责安排和组织。
第七条 国防生专业课、公共课和选修课的考试按照学校安排统一进行,军事理论课考试由国防学院组织实施,国防生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都由国防学院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各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国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海军国防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工作由国防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九条 在校国防生实行集中住宿,由国防学院统一管理,后选拔的国防生要在签约学期内搬到国防生公寓住宿,违约退出的国防生要在违约学期内搬出国防生公寓,由其专业所在院系负责管理。
第十条 国防生每个年级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协助国防学院进行国防生日常管理,兼职辅导员原则上要在本科毕业回校读研的国防生当中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 国防生在日常管理中,以寝室为单位成立班级,同时根据班级和专业分布情况成立区队,一个年级的所有区队合称为中队。学院在班级中设立班长,在区队中设立区队长和团支书,在中队中设立中队长。班长每周轮换一次,区队长和团支书每个学期轮换一次,中队长由兼职辅导员担任,不进行轮换。
第十二条 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人的区队,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区队不能成立党支部的,视情况以中队为单位成立党支部;中队不能成立党支部的,视情况与其上一级国防生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十三条 国防生党员发展工作要注重加强对党员质量的培养,党员发展比例为:大一10%,大二30%,大三70%,大四80%。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军队和学校的要求,每年要进行优秀国防生、十佳国防生和十佳教员的评选工作,并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份,学院要配合海军选培办组织国防生在校选拔工作。参选学生的报名、面试工作由学院学工办负责组织,海军选培办负责把关,同时负责体检、签约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6月份,学院要配合海军选培办组织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分配计划由国防学院学工办和海军选培办结合国防生的日常表现和学习成绩情况,共同协商制定。
第四章 军政训练
第十七条 国防生每周一至周五都要进行早操训练,各中队长作为早操值班员轮流组织国防生进行训练,训练内容按年初制定的计划执行,每个学期早操的截止时间分别在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各中队国防生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提前停操。
第十八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的军政训练按照部队下发的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年级的训练安排为:一年级暑期进行队列和劈枪训练;二年级暑期进行航海实习;三年级暑期到部队当兵锻炼,寒假见习代职。每次训练结束时都要对国防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国防生培养档案。
第十九条 国防生的军政理论课教学由国防学院军事教研室组织实施,教学内容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考试成绩参照选修课标准记入国防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国防生利用周末时间进行心理素质拓展训练和游泳训练,学院军事教研室负责训练的组织工作,学工办予以协助,训练成绩记入国防生培养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每年5月份进行体能达标测试,10月份进行不测。学院军事教研室负责测试的组织工作,学工办予以协助,测试成绩记入国防生培养档案。
第五章 违约和淘汰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主观上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六)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考成绩如果高于学校同专业录取分数线,可以转到其专业所在院系继续学习;高考成绩如果达不到学校同专业录取分数线,则应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需要缴纳的违约金数额为其所签订的协议为准。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学院不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是预备党员的,延期半年转正,是积极分子的,取消其积极分子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而降级(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所有在我校学习的本科国防生都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防学院学工办和海军选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