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海军国防生(以下简称国防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到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国防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防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防学院)国防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申请、评选和发放工作,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第三条 国防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勤奋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国防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训练,体能测试达标;
4.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评奖学期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评奖学期受到学校或国防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因主观违约而退出国防生队伍的。
第三章 奖学金的获奖条件和评定办法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1.单独编班或未单独编班但专业人数达到13人的国防生,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奖学金评定比例单独评选。专业人数未达到13人的,参照其所在院系的奖学金评定等级分数进行评定;
2.单独评选奖学金的国防生,在计算其学习成绩时,考试课和考查课所占比重均为50%。参照院系奖学金等级评定的国防生,其学习成绩的计算和排名方法,依各自所在院系的要求而定;
3.参加单独评选奖学金的国防生,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
4.国防生在评定奖学金的过程中,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学习成绩×0.7+测评成绩×0.3,其中,测评成绩根据《国防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而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获奖条件的国防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上报国防学院,由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
第六条 初审合格后,参照院系奖学金等级评定的国防生,要到其专业所在院系开具成绩排名情况证明,并上交国防学院审核;
第七条 国防学院根据《国防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测评,并确定最终的奖学金等级;
第八条 国防学院对测评结果进行公示,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学院学工办附则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