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冬季征兵政策宣传单
《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义务兵服役的期限为2年,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机关批准,可改选士官。
★征集对象及条件。征集新兵的主体对象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年龄及文化程度规定:大专以上在校生18至22岁,大专毕业生可放宽至23岁,本科毕业生可放宽至24岁。女青年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
体检政审规定为: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08年8月2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征集程序。在校学生征兵工作,按照本人志愿报名,学校推荐、谈话面试、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审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批准入伍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10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女兵征集实行网上报名,全程公开,择优遴选,由黑龙江省征兵办统一组织实施,网上报名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8时。应征者可登录网站http://zbbm.chsi.com.cn进行实名注册和报名。
★优抚政策。根据《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的规定,哈尔滨市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标准为每月200元;农村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为区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5倍。城镇义务兵退役后如果自谋职业,不安排工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入学前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享受哈市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黑龙江省籍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在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优待的基础上,两年享受补助金16000元,如退役后不复学,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安置。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读硕士研究生。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优抚政策及规定。一是妥善安排学业。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二是适当减免学费。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三是退役后的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四是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在校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