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背景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
征集对象及条件。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学生征集的年龄,专科毕业生放宽到23周岁、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文化程度规定为:农业户口的男青年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的男青年要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08年8月2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征集程序及优抚政策。
从2009年11月1日起,应征青年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4张1寸免冠近照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武装部报名,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后,由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入伍时间统一定位2009年12月1日。根据《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的规定,城镇义务兵退役后如果自谋职业,不安排工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2倍,但不低于10000元。
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抚政策及规定。
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一是妥善安排学业。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二是适当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三是退役后的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的可申请转到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等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四是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对黑龙江省征集的本省籍在校大学生,出按其入学前户籍类别给予优待,退役后不复学,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安置外,由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0元。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是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考研直接选拔为军官。二是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三是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高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