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政策法规

时间:2008-01-26作者:文章来源:国防学院浏览:2239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生长干部要逐步走开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的路子,从更大范围选拔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普通高等教育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军队干部队伍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提高,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现将部分政策法规摘录如下:

一、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防法、兵役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为依据,以培养高素质军队人才为根本目的,坚持军队的军地通用专业技术人才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方向,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到军队工作,并通过建立制度,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逐步扩大选拔培养的数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军队有稳定可靠的高素质人才来源。到2010年,基本实现军队的军地通用专业技术干部主要由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并选拔适量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补充到指挥岗位,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军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科学文化水平,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人才培养体系。

二、依托普通高等教育招收国防生的方式及规定

(一) 1.应届高中生报考国防生的主要程序。

志愿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在填报志愿时选择填报有关高校招收国防生的专业。对上线考生,由省军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政审、面试和体检。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同步进行。政审合格的考生,取得面试资格。政审和面试均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的有关材料装入考生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主要依据。录取后签订协议书。入学时,将协议书交给军选办。入学后高校和军选办进行复审和复查,合格者经干部部批准成为国防生。

即:①填报志愿;②政审;③面试;④体检;⑤录取;⑥签订协议;⑦复审复查。

2.在校国防生选拔程序。学生自愿申请报名、院()择优推荐、学校审查把关、选拔培训办公室考核、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选拔培养对象确定后,学生个人、所在高校、选拔培训办公室三方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

直接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的报名一般是在上一年度的十一月;国防奖学金培养对象的报名一般是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二)应届高中生国防生的录取工作规定

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军队驻高校选培办协助。政审、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考生,统考成绩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才能参加国防生的录取。录取国防生必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生源不足时,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或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跨省调剂录取。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可免试保送为国防生。

(三)填报国防生志愿不影响考生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报考其他高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其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并按有关招生规定参加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使考生多了一次选择机会。

(四)对录取国防生入学前后的要求

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选培办。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选培办要组织对国防生新生进行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正式确认国防生资格。

(五)军队从普通高等学校低年级中招收国防生规定

军队从普通高等学校低年级在校生中确定培养对象,保证其在完成大学学业的同时,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选拔担任军队干部;从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毕业生(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热爱国防事业、综合素质高的学生,直接接收入伍担任军队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下达的定向招生计划,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品学兼优的学生,保证其在完成大学学业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另外,还可采取军地院校联合培养人才、选送现役干部到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深造等方式。培养对象数量较多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视情单独为军队开设班次。

三、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基本条件

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坚持德、智、体、能全面衡量,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择优遴选。同样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优先选拔。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10%。选拔培养的基本条件是: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勤奋,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到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健康的体魄;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高学历的学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视力标准。

四、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军政训练的组织与考核

享受国防奖学金培养对象的军政训练主要利用体育课、双休日和寒暑假进行,部分课程纳入高校的教学计划。在校内的军事授课和训练由选拔培训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校外的训练科目由大军区级单位指定所属院校、训练机构或部队承担。军政训练的考核由选拔培训办公室负责,一般在学期末和重要训练科目结束后进行并做出鉴定。经考核不适应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应终止培养协议,并视情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学生违反培养协议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国防奖学金培养对象毕业后,补充到初级指挥岗位的由大军区级单位安排半年左右时间的岗前培训和锻炼;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不再安排岗前培训。军政训练和岗前培训统一按总参军训部制定的军政训练计划实施。直接接收入伍的应届毕业生的军事训练由大军区级单位统一安排,可指定军队院校、训练机构或部队集中进行。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安排3个月时间的集训,补充到基层指挥岗位的一般安排1年时间的集训。在集训开始的3个月内,对政治、思想、身体等不适应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应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的有关条款,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协商,退回改派。集训期间还应安排到部队进行2个月左右的岗位锻炼。集训(锻炼)结束后,由负责集训、锻炼的单位,对毕业生做出书面鉴定。

五、国防奖学金的性质、宗旨及构成和标准

国防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主要面向:军队急需专业、毕业后志愿到基层指挥岗位任职和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层次的高校学生。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照军队有关要求,接受并完成必要的军政教育训练,毕业后按协议到军队工作。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部分组成,基本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00(其中学费、杂费共3000元,生活补助费共2000),今后将根据高校学费、杂费的不同和市场物价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六、国防奖学金培养对象的淘汰与递补

对享受国防奖学金培养对象的教育管理由选拔培训办公室和高校共同负责,实行全程考核筛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终止协议,停止享受国防奖学金: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和中途退学或转学者;

5.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6.因身体原因,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

7.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

因淘汰出现的缺额,选拔培训办公室应按照计划,及时考察递补对象,做好递补工作。

七、国防奖学金培养对象的违约处理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认定其违约。违约者必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视情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个别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由选拔培训办公室和高校共同负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违约处理的细节由选拔培训办公室和高校共同研究确定后,在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中明确。

八、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军队干部的职级待遇和工作年限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其军龄按军队通知的报到之日起算。锻炼实习期满后,由有任免权限的主管单位下达任职命令,职级待遇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的有关规定确定(见附表―1)。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指挥岗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自批准入伍之日起确定职级和军衔。工资待遇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的最低工作年限为8年,即除组织安排或经组织批准外,个人在8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