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08-01-26作者:文章来源:国防学院浏览:24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国防生培养质量,规范国防生管理,根据《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国防生,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适用于本科生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及学籍管理

第四条 招收选拔国防生,由校学生工作处、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定国防生资格后,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审。复查复审不合格的,若符合学校相关专业录取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可转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不符合学校相关专业录取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校注册,到国防生学员大队报到。学生所在院(系)要对国防生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

第七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它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的,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六)采取其它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九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学校不为其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手续。学生所在院(系)应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以及因学校政策倾斜获得的资助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处理违约国防生,由校学生工作处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十二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被淘汰的国防生如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国防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学籍,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国防生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十四条 处理淘汰国防生,由校学生工作处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部队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三章  课程学习及毕业

第十五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须严格执行所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同时须完成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

第十六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学校共同制定,包括军政理论、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是国防生的必修课,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可顶替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由校体育与军事训练部、学生工作处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

第十九条 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学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校期间选拔的国防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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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7年10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