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海军国防生政治、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培养合格的海军国防人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海军国防生的管理细则(试行)。
一、一日生活制度
1.起床与就寝。学员每天早晨6:00起床,每晚10:40熄灯就寝。
2.出操。早操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早晨6:10―6:30,出操时,学员应当统一着装,不准迟到,不准早退,出操内容为队列训练、跑步或规定的其他内容;每学期的早操训练一直持续到考试周前两周,在出操期间,小雨正常出操,中、大雨自然停止出操,下雪正常出操。
3.整理内务。出操后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洗漱、整理内务,每天6:50―7:10之间进行卫生检查。双休日可推迟一小时整理内务。
4.午休。学员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午休,如无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午睡,不得在室内喧哗、打扰其他学员休息。在教室上自习的同学除外。
5.学习与活动。学员遵照原所在院系教学计划和国防教育学院军政训练、集体活动计划参加教学、训练等活动,课余时间应积极参加自习及其他有益的活动,除正常的休息时间外,不得在床上躺卧。
二、学员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
国防教育学院每周召开一次院常委会,布置学员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及军政训练工作,会议由院长主持,各办公室主任和海军选培办代表参加。
2.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学员除遵照原所属院系的教学计划认真进行学习外,应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活动。
3.点名制度
每天早操后,各区队进行点名、讲评、传达有关精神。学院每周进行一次点名、讲评,讲评时各区队长负责将学员带到指定地点集合,向学院领导报告出勤情况,学院领导对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布置工作。
4.请、销假制度
(1)请假时间。学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课堂学习、军政训练、会议,按时出操并积极参与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非教学、军政训练及其他集体活动时间不得随意外出,如有事应当请假,经批准后生效。
(2)请假程序。请假同学到区队长处领取由学员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表,认真填写完毕后,分不同情况由区队长、辅导员、学院领导签字并备案。因病请假的学员,应当持有校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非教学、军政训练或其他集体活动时间请假可口头进行。
(3)批假权限。一日内非教学、军政训练及其他集体活动时间请假的由区队长批准,一日内教学、军政训练及其他集体活动时间请假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日以上的由学院领导批准。
(4)销假程序。假满后应当向原请假单位销假。
5.内务管理制度
(1)整理内务。各学员寝室应当按规定摆放物品并保持室内卫生。学院将定期对寝室内务卫生进行评比,并上榜公布评比结果,向卫生成绩优异的寝室颁发“内务卫生流动红旗”。
(2)值日制度。各寝室设立寝室长一人统一负责本寝室内务卫生及有关组织活动,同时建立值日制度,各值日同学在值日期间轮流值班,协助寝室长负责有关工作。
(3)微机使用管理。大一学员不允许购买微机,其它年级学员配备微机需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配备并使用微机,但除周六、周日晚上以外,微机使用只能用于与学习有关的内容。
6.奖励制度
对于认真学习、参加军政训练及各种集体活动的学员除实行正常的奖学金、优秀团员、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制度外,将另外设立优秀国防生、优秀区队干部、集训优秀学员等荣誉称号,上述称号在学年总结时进行评定。获得上述称号学员,将授予荣誉证书、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毕业优先推荐的重要依据。
7.责任制度
(1)学员不认真参加学习活动的,或在一学期内有二门以上补考的不得参加本学期各种评优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学员不认真参加早操、军政训练及各种集体活动的,或在各种检查中,累计缺席每月超过两次的,不得参加本学期各种评优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学员不认真遵守各种日常生活及管理制度,思想消极落后、不思进取的,不得参加本学期各种评优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8.奖学金发放制度
(1)国防生自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海军选培办负责向其发放国防奖学金。每年的国防奖学金分两次发放,一个学期内不及格科数达到2门及2门以上的(补考后),暂缓发放一半国防奖学金,待成绩都通过后再为其发放另一半。
(2)学员在一个学期内出操和内务达不到学院要求的,暂缓发放一半国防奖学金,待达到要求后再为其发放另一半。
(3)学员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暂缓发放全部国防奖学金。
(4)学员在军政训练中体能不达标者的,暂缓发放全部国防奖学金。
三、国防生资格确认与管理制度
1.国防生资格的取得
(1)报考我校零表国防生志愿的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在一周内由海军选培办组织进行政审,到军队医院进行身体复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国防生资格。
(2)参加在校选拔的学生,经推荐、面试、军队医院体检、学校及海军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可取得国防生资格。
2.国防生资格的取消
(1)学员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者行为,参与非法组织的,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除退回已享受奖学金外并缴纳已享受奖学金二倍数额的赔偿金。
(2)学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理的,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除退回已享受奖学金外并缴纳已享受奖学金二倍数额的赔偿金。
(3)学员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国防生资格。除退回已享受奖学金外并缴纳已享受奖学金一倍数额的赔偿金。
(4)学员思想消极、行为涣散不服从有关日常管理制度,不积极参加学员学院各种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军政训练2次以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除退回已享受奖学金外并缴纳已享受奖学金一倍数额的赔偿金。
(5)学员在取得国防生资格的学年之内,因非疾病以外的个人原因,要求终止履行协议的,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除退回已享受奖学金外并缴纳已享受奖学金二倍数额的赔偿金。
(6)学员因主观原因无法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或者未取得毕业和学位证书,中途退学或转学的,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的,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除退回已享受奖学金外并缴纳已享受奖学金二倍数额的赔偿金。
(7)学员毕业后不按照协议要求到海军任职,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除退回已享受奖学金外并缴纳已享受奖学金二倍数额的赔偿金。
(8)学员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情形时,也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并酌情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或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9)学员身体有病,在校期间经治疗后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应当取消国防生资格,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学员病情以学校医院和团级以上军队医院病历证明为准。
3.取消资格学员的其他责任
学员因身体有病以外的其它原因被取消国防生资格者,学校将比照学生违纪对待并做如下处理:
(1)学员属于高考录取的国防生,取消国防生资格后,并按退学处理。学员属于在校选拔的国防生,取消国防生资格后,将其转为普通学生。
(2)取消资格将形成正式文件,记入个人档案。
(3)对党员学员,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处分;对预备党员学员,建议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对因入选国防生而调整专业的,应退回原专业学习,因此所少学的原专业课学校不单独安排补课机会,国防生期间所学的非原专业课程,成绩有效,按选修课对待。
(5)不得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就业。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资格,并将奖学金如数返还。
(7)学员被取消国防生资格后应立即退还已享受奖学金、缴纳赔偿金。学期期末,尚未退还奖学金、缴纳赔偿金的,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拒绝退还奖学金、缴纳赔偿金或滞纳金者,毕业时学校不予签发就业协议书,不开具就业派遣证。
4.国防生增补
对于因取消现有学员国防生资格而产生的名额空缺,将依照海军政治部文件精神和《哈尔滨工程大学选拔国防生及发放国防奖学金实施办法》从邻近年级、专业中进行增补。
四、择优推荐制度
学员学院结合个人意愿与指令计划,经量化考核后,每年对毕业学员进行毕业派遣。对于认真学习、参加军政训练、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的优秀学员,学校将优先向海军用人单位推荐。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学员教学活动以原所属院系的教学计划为准,军政训练及其他各种集体活动以海军国防教育学院规定为准。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